江西推进“以购以租”代建公租房

2015-03-27来源 : 互联网

  “今年起,对有条件的地方,原则上**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全部实行以购以租代建。”3月18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扎实推进**性住房建设,该厅**了《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以租代建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要求逐步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购买公租房者税费优惠部分可计入购买资金折抵房价。

  居住困难的低保家庭可给予住房救助

  《办法》规定,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标准,住房标准控制在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由以实物**为主,逐步调整为实物**与租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并举。

  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80㎡以下的商品房可作为当年公租房房源

  《办法》明确,可在当地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中,批量或零星购买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高不超过8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控制在总量15%以内),作为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提供购买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优惠让利,购买价格按周边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确定。

  租金应低于同品质住房市场租赁价格

  《办法》规定,可在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上长期租赁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高不超过80平方米,并在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配租,租期应不少于6年。

  租金应低于周边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住房市场租赁价格,租金标准由当地**按市场租金变化情况确定,一般2年调整一次。

  购买公租房者税费优惠部分可计入购买资金折抵房价

  《办法》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作出规定,即:购买或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参照已**的**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执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税费优惠部分应计入购买资金折抵房价。对住房产权人在长期租赁期间所发生与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可按照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办法》强调,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资金专款专用、规范运作,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现象。对在工作中权*交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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