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细化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015-01-04来源 : 互联网

12月24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下称《细化标准》)。据介绍,《细化标准》是该厅对2008年以来发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从水环境污染防*、大气污染防*等9个方面提出具体标准。

标准精读

●水源保护区建畜禽养殖场*高罚50万元。

●运输安全区分4级事故处罚,*高罚20万元。

●自然保护区**检查罚3000元。

●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用*高罚10万元。

●年度内3次不缴纳排污费处应缴数额3倍罚款。

处罚力度

7种情形可从轻处罚

①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或者坦白其他尚未被掌握的违法事实;

③检举揭发他人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他人环境违法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④违法行为中止,及时消除污染,**原状的;

⑤初次违法且污染程度低的;

⑥违法行为人规模小、违法时间短、违法所得少、违法情节轻微的;

⑦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8种情形可从重处罚

①**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的;

②故意隐瞒编造事实**以前供述的;

③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④造成环境污染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减轻损失、**原状的;

⑤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以上存在违法行为的;

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的;

⑦违法行为人规模大、违法时间长、违法所得多、违法情节恶劣的;

⑧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标准解读

排污设施不与市政管网相连要罚款

对《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条例》中提出的“在市政排水管网收集范围内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细化为:每日用水5吨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每日用水超过5吨的,每超出1吨加处50元罚款。

对“对违规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的”条款细化为:非经营性的处500元罚款;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可罚500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法》中一个条款标准细化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以2万~5万元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200~500元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情节严重罚200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法》其中一个条款细化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3万~5万元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扰民”条款,细化为: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3000~1万元罚款;注册资金在20万~50万元的,处以1万~3万元罚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5万元罚款。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条款,细化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处以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200元罚款。

夜间违禁施工*高罚1万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法》中第三十条第一款细化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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