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动车出车祸致九级伤残

2014-12-15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女子李某骑电动车不慎与出租车相撞造成九级伤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34897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后续*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60%(总费用共计39065.75元),即赔付原告李某23439.45元。

2014年4月26日,张某驾驶出租车在北京西路由西往东行驶时,遇到李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往北过马路结果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疗45天,李某支付医疗费38511.75元。6月7日李某购买轮椅花费830元。8月4日李某支付检查费104元。

经交警认定:张某、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李某为九级伤残,后续*疗费评定为7000元,休息期评定为30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李某支付鉴定费3100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系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交强险和商业险期限均自2013年10月12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11日二十四时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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