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修订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对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办法》规定,城市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含驻市单位)按单位上年度在册干部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3元/人·月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单位、企业和业主按年一次性缴纳;大、中型购物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酒楼、物业小区、企业、工厂、学校、幼儿园、停车场等产生、清扫收集的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并按20元/板车的标准交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办法》还规定了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住宿部等经营场所和各类门店摊点、客货车辆、建筑工地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