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扣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进入**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孵化基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进入创业孵化园(基地)进行孵化的,在场所等有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创业实体场租费补贴50%;水电费按实际缴纳金额补贴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