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维权之路

2015-07-19来源 : 互联网

上海的王女士于2001年6月与北京t科技有限有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书,约定由t公司授权王女士开办“tt花卉屋宝山店”,为此王女士缴纳了4000****金,而t公司也给王女士配送了品牌电脑、连锁店管理软件、管理磁卡及价值20000元的花卉。

根据合同规定,王女士的加盟店于2001年7月正式开业。但在经营的2年期间,t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对王女士订货的要求提供免费送货服务。为此,王女士向法庭起诉,要求t公司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赔偿损失68123元整。

经**调查取证,t公司确实没有履行送货义务,因此王女士可依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另外,该项目对王女士造成较大损失,包括加盟金40000元、装修费17500元、租房违约金5000元、会员卡卡费3183元及货架、电话、吊扇等费用24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女士可以要求t公司赔偿损失。但王女士在实际经营期间,确实利用了t公司的资源。因此,**依据案情作出了t公司赔偿王女士损失35000元的判决。

很多投资者都容易被加盟总部电话里甜美的声音迷惑,而忘记落实在纸上。光梦想着“一年纯利50万”,忽略了万一赔*后,谁会给你什么**。所以,请你要求你所加盟的品牌经理,把所有**及相应**机制写进合同,用法律来**您的利益。千万别相信电话里的口头**!那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对于加盟总部来说,如何约束加盟店的经营,使其同总部要求步调一致,仅仅靠加盟者的口头**是不行的,必须通过加盟合约来进行法律约束。而对于加盟者来说,总部的各种支援是否能及时提供,各项服务是否能有充分**,同样需要制定加盟合约来维护加盟者的利益。上面案例中的王女士就是因为签订了完善的加盟合约,才免受了*大损失。

因此,特许经营中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要维系这样一种关系,纽带只有一个—一签订完善的加盟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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