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如何避免“挖了又修,修了又挖”?日前,市城管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开挖管理的通知》,明确对道路开挖管理实行预申报制度,各管线单位每年6月底、12月底之前分别提出下半年及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开挖施工计划,由市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通知》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项目建设安排,在每年的6月底、12月底之前分别提出下半年及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开挖(非开挖顶管)施工计划,由市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凡未列入道路开挖施工计划的,市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挖手续,建设单位一律不准施工。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照开挖计划报送要求,经上报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应急*修开挖,可以先行破路*修,并同时通知市政主管部门,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按照规定,为减少道路施工对交通安全和市容带来的影响,所有临街道路开挖必须实行硬质材料围挡作业,围挡上标明施工原因、施工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施工时限,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挖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做到不落地、不过夜,沟槽用沙回填并冲水夯实。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防尘降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