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环保厅**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其中规定企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查封设备,公民造成环境污染被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可走简易程序。
根据新**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同时,《规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由环保厅法规处负责处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